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(清单结算原则)
发布时间:2022-09-25 16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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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,结算时不因完成工程量的多少或其他原因而调整中标综合单价。
承包人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,合同价即为结算价;若工程量减少,按照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,扣除减少的工程价款。
结算合同总价=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*子项工程量+措施项目费+其他项目费+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+规费+税金+设计变更及新增部分金额+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(合同如果没有约定,则取消此项目)
1)子项工程量:按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08)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。 实际已完成工程量以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、跟踪审计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各方签证计量进行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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